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的,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是非常了解,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划分标准以及划分原因。
一、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法律规定
1.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统计局、国家发展计划改革委, 财政部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办〔2011〕300号),在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 (GB/T4754-2017)的基础上,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2.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单位,个体工商户的划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3.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:农业、林业、畜牧业和渔业、矿业、制造业、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、建筑、批发和零售,运输、仓储和邮政服务、住宿和餐饮、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、房地产和产业,租赁及商业服务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。水利,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、住宅服务、修缮和其他服务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以及社会工作。
4.本办法按照行业类别、大、中类和组合,按照从业人员、总资产、营业收入等指标,将我国企业分为大、中、小、微四种类型。
5.企业的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,原则上不调整统计。
6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国家统计局2011年发布的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》(字〔2011〕75号)同时废止。
以下是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特殊说明:
1.大、中、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;微型企业只需要满足所列指标之一。
2.带*的项目为行业组合类别,其中,行业包括矿业、制造业、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;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;水运;空运;管道运输;装卸运输代理;不包括铁路运输。信息传输行业包括电信、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、互联网及相关服务;其他未上市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、水利,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、住宅服务、修缮及其他服务、社会工作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、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除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产业,房地产。
3.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。
(1)员工是指期末的员工人数。
(2)营业收入,规模以上工业、批发及零售工业、建筑业、规模以上住宿及餐饮业等有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,采用主营业务收入;限额以下的住宿餐饮企业以营业额代替;农林牧渔企业改用营业总收入;限额以下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改用商品销售;其他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。
(3)总资产应替换为总资产。